返回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主编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动、植物的健康生长。犯罪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

菌种、毒种,是指可能引起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和病毒毒种。为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传染人体、动植物,本应采取措施予以消灭。但为了实验研究的目的,需要保存一些病菌、毒菌。为防止其扩散、传染,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安全措施。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这些菌种、毒种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实验、携带、运输,如果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就会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的健康生长。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防止扩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了严格规定。构成本罪,首先要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如因疏忽大意没有封闭保藏病菌的容器等。其次,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所谓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聂后,构成本罪,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这些人员对于传染病菌种、毒种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则可能是出于故意。


l.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3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如果虽然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未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虽然引起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如由于发现、防治及时,没有引起人员健康受到损害的,也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0条的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3)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划清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违反的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规定,而后者违反的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前者的行为发生在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



依照刑法第331条规定,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彼;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致多人死亡、残疾等情形。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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