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主编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第17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国家规定办理。但是,近年来,档案的特殊价值,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猎取对象。他们为了赚钱牟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不仅严重被坏了档案管理制度,也直接威胁档案安全,对这种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擅自出卖”,是指未经批准将国家所有的档案卖出牟利的行为;“转让”,是指未经批准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无偿送给他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为 人只要实施了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档案管理人员。只有这些人才具有擅

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条件。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牟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益,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擅自出卖、转让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档案的;严重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数量较大的等情形。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档案法第16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因此,依法出卖、转让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构成犯罪。

   2.根据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泄露国家秘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视行为入主观方面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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