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主编

(一)概念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1)主体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因此,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2)行为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行为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     

(3)客体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和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文物藏品,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包括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    

2、罪责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1.划清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出售文物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都侵犯了文物管理制度;犯罪主体都可以由单位构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只能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实施,后者实施的单位,不限于国有博物馆、图书馆,还包括有权或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在销售对象上,本罪只限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而后者可能销售给任何人。在主观方面,前者不一定要以牟利为目的,后者法律规定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

   2.划清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行为。但区别在于:前者是出售、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后者只限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者只能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实施,后者可以是各种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文物藏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依照刑法第327条规定,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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