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主编

(一)概念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行为是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间谍犯罪的情况和证据。这里的拒绝提供,是指不予提供。因此,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2、罪责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有意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因行为人拒绝提供情况和证据导致间谍分子逍遥法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出于对重大间谍犯罪进行包庇的意图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等。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将拒绝提供的证据限于间谍犯罪证据。因此,如果拒绝提供间谍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证据,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证据,还是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证据,都不构成犯罪。

   2.划清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包庇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行为也是一种包庇行为。但是,这种包庇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而包庇罪的行为只限于积极的作为,不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在内。


依照刑法第311条规定,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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