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扰乱法庭秩序罪 主编

(一)概念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2、罪责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扰乱法庭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里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处理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只有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轻微,经制止、劝阻而停止实施干扰行为的,以及因情绪激动、性格急躁等原因在法庭上言语过激或行为失当但主观上无扰乱法庭秩序的意图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可依照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处理。

   2.划清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祉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秩序在广义上也属于社会秩序的一种。但由于刑法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已单独定罪,因此,对符合刑法第309条规定的行为,不能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3.划清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具有临时性,它虽然代表的是人民法院,但还不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本身。因此,聚众冲击法庭,致使审判活动无法进行的,只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依照刑法第309条规定,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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